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务处 > 学籍考试 >

西昌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时间:2009-11-09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 点击:
西昌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 、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西昌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 、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本考试条例是指由学校教务部门所组织的各种考试和考查。
第三条  考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 ”的原则,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考试管理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和教务处处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系主管教学的领导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考试前要召开“三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
1、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系情况有针对性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会后要传达到全体师生;
2、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由各单位教务干事在规定的时限内编排考试日程表,经教务处教行科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凡已经批准同意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编入期末考试日程。
第七条  考场安排
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原则由各系统一安排考场。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各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监考
1、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原则上任课教师任主监考。每个考场应有2人监考。
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全校性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人员。除开课单位教师和任课教师外,各行政单位在考试期间(中期、期末)都要抽调人员协助监考工作,考试前教务处、系教务干事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第九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干事的主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系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1、试题或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要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密封。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2、作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教考分离课程、全院选修课的试卷考完后按授课所在地交各校区教务处存档;公选课试卷由相关教研室保存;各教学系(部)专业课的试卷由各系(部)保存;试卷应保存到该年级学生毕业后三年才能销毁。
4、教务处、各系主管教学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十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本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方可由有关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安排在办公室核查试卷。公共政治、英语、体育及跨系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办公室申请办理。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它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
1、凡公共必修课(含政治类课程、大学英语等)和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系主管领导审定。
2、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3、各门课程应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完成成绩评定并将成绩全部登录上网,同时将成绩单交到系(部);公选课任课教师将成绩单分别交到教研室和授课所在校区教务处教行科;全院任选课成绩单由任课教师交授课所在校区教务处教行科。教学系从网上查询、下载、保存各教学班成绩。
第十四条  原始成绩档案应由教行科、系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五条  经申请查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必须经教师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生效后,教务干事修正录入。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干事要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无原则地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于考试前5分钟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坐,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考试开始后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不得携带未经主考教师允许的书籍、通讯工具、纸张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  考生答题时一律用蓝色、黑色钢笔或蓝、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肃静,服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十一条  提前交卷(考试30分钟后)的学生要把试卷的草稿纸整理好交到指定地点后退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监考教师验收并在“西昌学院考生考试签名单”上签字后,方可退出考场。延误不交卷者,主考教师应拒绝收卷。
第二十三条  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不准上厕所,因特殊原因上厕所者须由监考人员陪同。
第七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主考教师应在正式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送到考室。监考教师应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20分钟到考场领卷,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指引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时必须佩带监考证,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聊天,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认真核对考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与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
第二十八条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要有明确记载和认定,并及时将书面认定材料送交系办公室,系办公室应及将书面处理材料送院教务处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章 巡考
第二十九条  凡学院教务部门举行的各级各类考试均要组织巡考组巡考。
第三十条  巡考领导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和相关院领导担任,巡考组成员由教务处、各教学系主管教学的系领导组成。
第三十一条  巡考人员必须佩戴巡考证并于考试前5分钟到巡考地点。
第三十二条  巡考职责
1、检查考场布置是否规范,考场秩序是否正常。
2、检查监考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岗位情况。
3、检查考场内考生是否遵守考场规则。
4、处理和解决考场突发事件。
5、认真填写巡考记录。
第九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无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者不予参加考试。
第三十四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统一保管或上交监考人员。如在考试中违反了上述规定或发现使用上述电器者,按违纪甚至作弊处理。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第三十五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不得说话、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借用计算器,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的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的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第三十六条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上述考场纪律和作弊的应以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按违纪或认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凡因急病无法提出缓考申请和办理手续者,必须在考前先通过电话向所在院(系)办公室请假,并在本门课程考试后的三日内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第十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留在座位或桌内者,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开考后仍未关闭Bp机、手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者(未查看呼叫信息);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互打暗号、旁窥初犯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按《西昌学院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1、因上述第2、3、4、5、6中任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
2、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第四十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2、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者;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的材料者;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者;
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双方;
7、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8、违反考场规则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无线通讯工具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0、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经警告又重犯者。
考试作弊者按《西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存在下列行为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抄袭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第二次作弊或有两种以上作弊行为的;
4、拒绝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经劝阻无效的。
考试严重作弊者按《西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二条  教师在评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了作弊现象,经调查核实,依据情节,按第四十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四十五条  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十六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方可向本系和相关单位提出重修该门课程的书面申请,经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重修。
第十一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七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须一并在该课程考试后及时交考生所在系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负责人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评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征物)学生所在系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系办公室核实后报系主管教学领导,各系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得出处理意见,并由本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四十九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按照《西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西昌学院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系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昌学院
                                                                                     二○○五年九月一日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