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文件
西学院〔2009〕59号
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精神,借鉴《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西学院教〔2007〕22号)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结合我院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其中一个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学位申请者,达到学院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都可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期满改选,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总人员组成不超过25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按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学科中任专业主干课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委员1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副主任委员2-3人,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7-9人。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